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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普:代签名保单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21-11-08 点击量:

 

案例介绍

2015年,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向李某推荐保险产品,李某答应投保,但在投保当天,李某正在外地出差,于是让王某代替自己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某,在李某正常缴纳了第一笔保费后保单承保。李某出差结束后,王某将保险合同交于李某本人。此后,李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0万元。

 

2020年,李某申请退保,因不满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故诉讼至法院,以投保书不是本人签字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摄图网_501594633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李某在授意代理人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并取得了代理人转交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其已经明知且同意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在此后五年的时间里,李某及时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以积极履行投保人义务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代理人代签名的追认。故法院认定李某追认了代理人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按照合同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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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示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免责保险人责任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并亲自签字确认。

 

若您在明知销售人员代签字的情况下正常交纳保险费,则将被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保险科普:代签名保单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 2021-11-08 点击量:

 

案例介绍

2015年,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向李某推荐保险产品,李某答应投保,但在投保当天,李某正在外地出差,于是让王某代替自己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某,在李某正常缴纳了第一笔保费后保单承保。李某出差结束后,王某将保险合同交于李某本人。此后,李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0万元。

 

2020年,李某申请退保,因不满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故诉讼至法院,以投保书不是本人签字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摄图网_501594633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李某在授意代理人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并取得了代理人转交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其已经明知且同意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在此后五年的时间里,李某及时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以积极履行投保人义务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代理人代签名的追认。故法院认定李某追认了代理人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按照合同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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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示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免责保险人责任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并亲自签字确认。

 

若您在明知销售人员代签字的情况下正常交纳保险费,则将被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