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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08 点击量:

关于“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尊敬的保险客户:

  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家庭送去爱心关怀,对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的“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临床分型重型危重型)引起的身故及伤残,扩展责任如下:

  1.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临床分型重型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进行赔付。

  •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临床分型重型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我司将按照“意外伤残保险金”进行赔付。

特别说明:

 (1)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2)以上责任拓展,适用于所有已经投保、新投保该产品的客户。但若在公告之日或本合同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保障范围。同时,对于每位被保险人(无论一份或多份保单)承担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身故及伤残保障以20万元为限。

 (3)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者,本公司不承担扩展保险责任:

  ① 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② 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注释:

  1.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 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27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1)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2)普通型

  具有上述临床表现,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3)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 出现气促,RR30 /分;

  ②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③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 1000 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760/大气压(mmHg)]

  ④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 持续高热超过 3 天;

  ② 出现气促(<2 月龄,RR60 /分;212 月龄,RR50 /分;15 岁,RR40 /分;>5 岁,RR30 /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③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④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⑤ 出现嗜睡、惊厥;

  ⑥ 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4)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② 出现休克;

  ③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监护治疗。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815

关于“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8-08 点击量:

关于“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尊敬的保险客户:

  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家庭送去爱心关怀,对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的“和谐喜来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临床分型重型危重型)引起的身故及伤残,扩展责任如下:

  1.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临床分型重型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进行赔付。

特别说明:

 (1)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2)以上责任拓展,适用于所有已经投保、新投保该产品的客户。但若在公告之日或本合同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保障范围。同时,对于每位被保险人(无论一份或多份保单)承担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身故及伤残保障以20万元为限。

 (3)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者,本公司不承担扩展保险责任:

  ① 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② 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注释:

  1.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1)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2)普通型

  具有上述临床表现,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3)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 出现气促,RR30 /分;

  ②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③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 1000 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760/大气压(mmHg)]

  ④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 持续高热超过 3 天;

  ② 出现气促(<2 月龄,RR60 /分;212 月龄,RR50 /分;15 岁,RR40 /分;>5 岁,RR30 /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③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④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⑤ 出现嗜睡、惊厥;

  ⑥ 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4)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② 出现休克;

  ③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监护治疗。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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