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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恶意套利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案例介绍:

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利用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佣金以及团队管理费用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一款增额终身寿,每年20万元保费、10年交的产品,首年佣金+管理收入16.7万,第一年退保现金价值5.8万。那么,首年退保现金价值和佣金合计22.5万元,超过了所交保费,陈某在公司给他发了当月工资后,随即对该份保单进行了退保。

案例分析:

针对违规套利行为,保险机构对佣金套利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另保险法司法解释注明如下:①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同时,原东莞银保监分局出台了全国地市级首份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文件《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保单继续率考核,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严禁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严禁以虚假关系投保。

风险提示:

保险机构应加强“全链条”风险监测,着力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全面加强保单继续率考核,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防范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当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防止销售人员“带病流动”,推动地区人身险行业提质增效发展。

以案说险:恶意套利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案例介绍:

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利用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佣金以及团队管理费用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一款增额终身寿,每年20万元保费、10年交的产品,首年佣金+管理收入16.7万,第一年退保现金价值5.8万。那么,首年退保现金价值和佣金合计22.5万元,超过了所交保费,陈某在公司给他发了当月工资后,随即对该份保单进行了退保。

案例分析:

针对违规套利行为,保险机构对佣金套利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另保险法司法解释注明如下:①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同时,原东莞银保监分局出台了全国地市级首份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文件《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保单继续率考核,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严禁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严禁以虚假关系投保。

风险提示:

保险机构应加强“全链条”风险监测,着力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全面加强保单继续率考核,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防范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当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防止销售人员“带病流动”,推动地区人身险行业提质增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