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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案例:57人合伙骗83家保险机构被抓获

发布时间: 2023-03-13 点击量:

案件介绍

2019年7月,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接到某寿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他们在办理理赔业务时,发现由嫌疑人杨某某短时间内集中向该公司投保的一批意外险卡单中,多人存在通过提供虚假医疗发票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意外医疗险种重复理赔的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向广西银保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针对该案在行业内开展联合调查,通过行业排查及案情会商,发现宋某某等7人,在杨某某的指使下,提前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出险后伪造住院发票,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赔付,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到30多万元。在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2021年12月22日,警方抓获杨某某等人。

骗保事实

经查实,骗保理赔案件具体的骗保手法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物色有前科劣迹或身患疾病、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人员,引诱加入诈骗团伙;第二步,为团伙成员投保;第三步,团伙成员自伤自残入院;第四步,伪造发票申请保险理赔。

案例警示

监管高压态势之下,骗保案件仍旧高发,究其原因是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人才筛选、风控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方面仍然不够完善,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未来,保险业将增强承保和理赔两个核心环节的反欺诈能力建设,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反欺诈协作机制。加强与中银保信、公安部门协作,总结犯罪特征、设置合理维度、提炼关联规则,研发建立各险种的诈骗犯罪数据模型,开展案件线索智能化分析研判,提高识别保险欺诈行为的精确度。互联网保险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该产品形态也将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风险管控,让图谋欺诈者不再有机可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法律红线不可碰,侥幸心理要不得。

反欺诈案例:57人合伙骗83家保险机构被抓获

更新时间: 2023-03-13 点击量:

案件介绍

2019年7月,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接到某寿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他们在办理理赔业务时,发现由嫌疑人杨某某短时间内集中向该公司投保的一批意外险卡单中,多人存在通过提供虚假医疗发票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意外医疗险种重复理赔的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向广西银保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针对该案在行业内开展联合调查,通过行业排查及案情会商,发现宋某某等7人,在杨某某的指使下,提前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出险后伪造住院发票,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赔付,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到30多万元。在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2021年12月22日,警方抓获杨某某等人。

骗保事实

经查实,骗保理赔案件具体的骗保手法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物色有前科劣迹或身患疾病、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人员,引诱加入诈骗团伙;第二步,为团伙成员投保;第三步,团伙成员自伤自残入院;第四步,伪造发票申请保险理赔。

案例警示

监管高压态势之下,骗保案件仍旧高发,究其原因是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人才筛选、风控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方面仍然不够完善,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未来,保险业将增强承保和理赔两个核心环节的反欺诈能力建设,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反欺诈协作机制。加强与中银保信、公安部门协作,总结犯罪特征、设置合理维度、提炼关联规则,研发建立各险种的诈骗犯罪数据模型,开展案件线索智能化分析研判,提高识别保险欺诈行为的精确度。互联网保险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该产品形态也将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风险管控,让图谋欺诈者不再有机可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法律红线不可碰,侥幸心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