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和谐动态 > 新闻中心

以案说险:违规营销宣传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9-22 点击量:

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决定自2023年4月3日起要求保险机构全面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

本次自查整改工作几乎是做到了全面覆盖,从保险机构到保险销售人员全部包含在内,应要求各保险机构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从根源抓起这个重要的营销宣传规范问题;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每个人都要重点关注自己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违规行为,保险展业过程中出现投诉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前期营销宣传阶段不规范、不专业的行为导致;规范营销宣传时传递的信息和手段,全方位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才能更有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更长远的发展。

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严禁夸大公司实力及基本法利益,严禁炒作产品停售和特殊政策;面对客户不能将保险与理财、储蓄等产品等同、或以其他虚假话术诱骗签单;为维持正常的行业环境,禁止发布恶意诋毁同业,或其他不实内容。

违规案例警醒——某人寿保险代理人,排查过程中排查人员发现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明令禁止的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低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银行理财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银行储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挪储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转存到一个【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确定收益……短期可支取”等违规字样。

经审查,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中并不涉及“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该名代理人在互联网环境营销宣传的过程中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的虚假内容,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虚假宣传综上,该名代理人受到如下行政处罚: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警告并罚款5千元。

营销过程的合规需要你我维护,按照规定及条款进行诚信、规范的销售,才能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维护保险市场整体的良好风气。

以案说险:违规营销宣传案例

更新时间: 2023-09-22 点击量:

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决定自2023年4月3日起要求保险机构全面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

本次自查整改工作几乎是做到了全面覆盖,从保险机构到保险销售人员全部包含在内,应要求各保险机构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从根源抓起这个重要的营销宣传规范问题;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每个人都要重点关注自己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违规行为,保险展业过程中出现投诉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前期营销宣传阶段不规范、不专业的行为导致;规范营销宣传时传递的信息和手段,全方位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才能更有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更长远的发展。

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严禁夸大公司实力及基本法利益,严禁炒作产品停售和特殊政策;面对客户不能将保险与理财、储蓄等产品等同、或以其他虚假话术诱骗签单;为维持正常的行业环境,禁止发布恶意诋毁同业,或其他不实内容。

违规案例警醒——某人寿保险代理人,排查过程中排查人员发现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明令禁止的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低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银行理财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银行储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挪储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转存到一个【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确定收益……短期可支取”等违规字样。

经审查,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中并不涉及“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该名代理人在互联网环境营销宣传的过程中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的虚假内容,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虚假宣传综上,该名代理人受到如下行政处罚: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警告并罚款5千元。

营销过程的合规需要你我维护,按照规定及条款进行诚信、规范的销售,才能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维护保险市场整体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