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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客户投保未如实告知 公司理赔拒付34余万

发布时间: 2023-09-28 点击量:

朱女士早年从事在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稳定,所在工作单位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从事职业习性,朱女士也有一定的理财习惯,为更好规划未来保障,朱女士通过网络为自己投保一份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未来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2022年6月初朱女士在单位组织的体检B超发现左乳异常,于2022年6月13日到漳州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乳腺外上象限恶性肿瘤。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部收到报案后,安排专门服务人员电话联系并安抚焦急情绪,提供主动上门理赔办理理赔服务,并安排理赔工作人员至漳州、福州等地核实事故经过。保险公司发现被保人于2018-04-05在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乳腺纤维腺瘤、右乳腺腺病、双侧乳管扩张症伴慢性乳管炎、双侧乳腺增生症、剖宫产术后、轻度脂肪,并于2018-04-07全麻下行彩超定位下双乳肿物穿刺活检术+双乳肿物微波消融术,投保人在投保当时的健康询问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经上报公司理赔中心审核,保险公司最终以投保前已患疾病未告知,保险公司单纯拒付34万、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处理。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故保险公司按法律和条款约定给予拒赔、解约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也提醒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对投保书上健康告知内容详细了解并如实书面告知,使保险合同正常承保并避免因不实告知的风险发生。

以案说险:客户投保未如实告知 公司理赔拒付34余万

更新时间: 2023-09-28 点击量:

朱女士早年从事在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稳定,所在工作单位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从事职业习性,朱女士也有一定的理财习惯,为更好规划未来保障,朱女士通过网络为自己投保一份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未来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2022年6月初朱女士在单位组织的体检B超发现左乳异常,于2022年6月13日到漳州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乳腺外上象限恶性肿瘤。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部收到报案后,安排专门服务人员电话联系并安抚焦急情绪,提供主动上门理赔办理理赔服务,并安排理赔工作人员至漳州、福州等地核实事故经过。保险公司发现被保人于2018-04-05在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乳腺纤维腺瘤、右乳腺腺病、双侧乳管扩张症伴慢性乳管炎、双侧乳腺增生症、剖宫产术后、轻度脂肪,并于2018-04-07全麻下行彩超定位下双乳肿物穿刺活检术+双乳肿物微波消融术,投保人在投保当时的健康询问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经上报公司理赔中心审核,保险公司最终以投保前已患疾病未告知,保险公司单纯拒付34万、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处理。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故保险公司按法律和条款约定给予拒赔、解约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也提醒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对投保书上健康告知内容详细了解并如实书面告知,使保险合同正常承保并避免因不实告知的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