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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退旧买新”有风险,保单权益需了解

发布时间: 2024-03-07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9客户孙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2021年的时候,客户孙先生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业务,认识了新的业务人员贾女士。经贾女士介绍,表示客户孙先生2019年购买的保险产品配置不齐全,保障范围不全面,建议孙先生将2019年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退掉,购买最新的重疾险产品,并承诺孙先生购买新的重疾险产品会帮客户免交最后1期保费。孙先生随即办理了保单退保,购买了一份新的保单。但在一段时间后孙先生电话咨询客服人员得知新购买的保单无法免交最后1期保费,且新购买的保单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客户对此强烈不满,表示自己受到了欺诈,投诉业务人员避重就轻,没有详细讲解新购买保单的弊端,要求公司对新保单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收到孙先生投诉案件之后,核实到客户购买的新保单回执回访成功,结合签署的投保材料,已精确告知客户保单交费年期,客户电话回访中也做了知晓确认,客户所诉业务人员贾女士承诺免交最后1期保费的事情,因客所诉无相关依据,且业务人员贾女士已离职,无法明确证实。为妥善化解此事件,保险公司与孙先生协商退保,最终孙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协商方案。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本案件中客户孙先生新投保的保单投保材料齐全,客户在保险公司回访过程中表示已了解保全权益,其未提出异议。交费年期期限已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回访中反馈已了解交费年期。客户孙先生在退保旧的保单时,不顾客服人员的提醒,坚持保单退保,已认可退保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是法律条款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

因业务人员承诺免交最后1期保费的情况,孙先生并无相关佐证材料,故其投诉的事实不能证实成立。

【风险提示】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有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保单升级等为由,怂恿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殊不知退保不仅一定的金额损失,还会损失已有的人身保障。新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仅需要重心计算等待期,还会因为年龄的增长,风险系数的提高,需要缴纳更多的保费才能保障原有的保险责任。

以案说险:“退旧买新”有风险,保单权益需了解

更新时间: 2024-03-07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9客户孙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2021年的时候,客户孙先生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业务,认识了新的业务人员贾女士。经贾女士介绍,表示客户孙先生2019年购买的保险产品配置不齐全,保障范围不全面,建议孙先生将2019年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退掉,购买最新的重疾险产品,并承诺孙先生购买新的重疾险产品会帮客户免交最后1期保费。孙先生随即办理了保单退保,购买了一份新的保单。但在一段时间后孙先生电话咨询客服人员得知新购买的保单无法免交最后1期保费,且新购买的保单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客户对此强烈不满,表示自己受到了欺诈,投诉业务人员避重就轻,没有详细讲解新购买保单的弊端,要求公司对新保单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收到孙先生投诉案件之后,核实到客户购买的新保单回执回访成功,结合签署的投保材料,已精确告知客户保单交费年期,客户电话回访中也做了知晓确认,客户所诉业务人员贾女士承诺免交最后1期保费的事情,因客所诉无相关依据,且业务人员贾女士已离职,无法明确证实。为妥善化解此事件,保险公司与孙先生协商退保,最终孙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协商方案。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本案件中客户孙先生新投保的保单投保材料齐全,客户在保险公司回访过程中表示已了解保全权益,其未提出异议。交费年期期限已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回访中反馈已了解交费年期。客户孙先生在退保旧的保单时,不顾客服人员的提醒,坚持保单退保,已认可退保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是法律条款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

因业务人员承诺免交最后1期保费的情况,孙先生并无相关佐证材料,故其投诉的事实不能证实成立。

【风险提示】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有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保单升级等为由,怂恿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殊不知退保不仅一定的金额损失,还会损失已有的人身保障。新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仅需要重心计算等待期,还会因为年龄的增长,风险系数的提高,需要缴纳更多的保费才能保障原有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