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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以,如实告知要谨记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L先生于2022-11-09为购买我司和谐安心无忧住院医疗保险一份,20231016L先生因病前往医院治疗。

202310月,L先生来公司申请疾病医疗保险金,经过调查员调查发现被保人202210月在省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本次出险也是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经面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前因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曾住过院,但在投保时健康告知全部选否,从而我司正常承保,我司结合病历、调查、合同最终也给出本次理赔拒付解约并不退还所交保费结论。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投保人因故意未如实告知,健康告知时全部选否,以至我司予以正常承保;在理赔过程中,我司理赔人员经过走访医院病案室核实出投保前存在疾病,且本次出险因投保前疾病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本次理赔予以拒付解约不退还所交保费的结论。

  【风险提示】

     保险的最大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所以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投保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并按照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内容逐一作出告知,以免影响后续理赔结论,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

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以,如实告知要谨记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L先生于2022-11-09为购买我司和谐安心无忧住院医疗保险一份,20231016L先生因病前往医院治疗。

202310月,L先生来公司申请疾病医疗保险金,经过调查员调查发现被保人202210月在省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本次出险也是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经面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前因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曾住过院,但在投保时健康告知全部选否,从而我司正常承保,我司结合病历、调查、合同最终也给出本次理赔拒付解约并不退还所交保费结论。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投保人因故意未如实告知,健康告知时全部选否,以至我司予以正常承保;在理赔过程中,我司理赔人员经过走访医院病案室核实出投保前存在疾病,且本次出险因投保前疾病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本次理赔予以拒付解约不退还所交保费的结论。

  【风险提示】

     保险的最大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所以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投保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并按照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内容逐一作出告知,以免影响后续理赔结论,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