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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XX公司销售人员小鹏与客户小特沟通购买保险,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利用投连险+分红险的往期收益,参考对照银行理财三年期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同时,演示过程中,说明分红险的预期收益为固定值,投连险部分为波动值,小鹏通过引导客户小特比较保险产品收益及银行产品的收益差距,让小特觉得保险计划书上演示的收益率较高,后进行购买。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中,销售人员小鹏在讲解过程中,没有使用醒目字体表明该款分红险产品的收益是不确定的,用预定利率进行演算,同时搭配产品销售过程中,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导致客户后续利益受到影响。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第一则第六条:

1、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以案说险——《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XX公司销售人员小鹏与客户小特沟通购买保险,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利用投连险+分红险的往期收益,参考对照银行理财三年期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同时,演示过程中,说明分红险的预期收益为固定值,投连险部分为波动值,小鹏通过引导客户小特比较保险产品收益及银行产品的收益差距,让小特觉得保险计划书上演示的收益率较高,后进行购买。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中,销售人员小鹏在讲解过程中,没有使用醒目字体表明该款分红险产品的收益是不确定的,用预定利率进行演算,同时搭配产品销售过程中,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导致客户后续利益受到影响。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第一则第六条:

1、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