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和谐动态 > 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

以案说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消费者陈女士最近想为丈夫购买一份养老保险,于是向身边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小李咨询,小李了解陈女士具体情况后,为陈女士制定两种产品计划,详细为陈女士讲解保险责任、交费金额、保险期间等,陈女士对小李的介绍很满意,并表示和丈夫商量后决定是否购买。几天后陈女士和丈夫共同去小李所在保险公司,最终陈女士和丈夫决定投保其中的一款保险,选择为丈夫投保了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小李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本案中,小李询问了陈女士的保险需求,并根据陈女士丈夫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专业的建议,最终,陈女士和丈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了如何进行保险保障的配置,行使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尤其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投保或是不投保,投保哪一个保险产品,选择多少年交费,是否投保附加保险等,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选择。

以案说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消费者陈女士最近想为丈夫购买一份养老保险,于是向身边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小李咨询,小李了解陈女士具体情况后,为陈女士制定两种产品计划,详细为陈女士讲解保险责任、交费金额、保险期间等,陈女士对小李的介绍很满意,并表示和丈夫商量后决定是否购买。几天后陈女士和丈夫共同去小李所在保险公司,最终陈女士和丈夫决定投保其中的一款保险,选择为丈夫投保了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小李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本案中,小李询问了陈女士的保险需求,并根据陈女士丈夫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专业的建议,最终,陈女士和丈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了如何进行保险保障的配置,行使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尤其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投保或是不投保,投保哪一个保险产品,选择多少年交费,是否投保附加保险等,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