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不容忽视,请诚实守信
发布时间: 2024-09-13 点击量:7014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郭女士通过银行投保了和谐康顺终身护理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2023年10月11日因胃恶性肿瘤终晚期、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1月,其配偶赵先生来公司申请理赔,经过调查员调查发现被保人郭女士投保前六个月在当地医院确诊胃癌。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理赔调查发现郭女士投保前既往史记录,根据条款及保险法拒付护理保险金退还所交保费同时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应该隐瞒被保人身体健康状况,骗取理赔金。
唐山中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