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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发布时间: 2025-06-03 点击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二、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

作为金融消费者,要充分识别个人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合规性,在各项事务办理过程中,不随意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资料,保护好个人信息与资金安全。

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客服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做好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工作,针对有疑问的资金流向,及时与客户及相关部门沟通反馈。

(供稿:江苏淮安中支)

 

以案说险: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更新时间: 2025-06-03 点击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二、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

作为金融消费者,要充分识别个人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合规性,在各项事务办理过程中,不随意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资料,保护好个人信息与资金安全。

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客服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做好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工作,针对有疑问的资金流向,及时与客户及相关部门沟通反馈。

(供稿:江苏淮安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