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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学习贯彻新《反洗钱法》 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 2025-07-23 点击量: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 “新《反洗钱法》”),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反洗钱法》共 7 章 65 条。

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有哪些规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让我们来共同学习新《反洗钱法》相关条款。

一、什么是反洗钱?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反洗钱总体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 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五、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以怎么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六、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怎么做?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举报与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反洗钱宣传|学习贯彻新《反洗钱法》 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更新时间: 2025-07-23 点击量: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 “新《反洗钱法》”),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反洗钱法》共 7 章 65 条。

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有哪些规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让我们来共同学习新《反洗钱法》相关条款。

一、什么是反洗钱?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反洗钱总体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五、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以怎么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六、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怎么做?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举报与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