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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健康告知没做好,保险理赔难保障

发布时间: 2025-09-18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一直有定期体检的习惯,2023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查出甲状腺结节。医生告知结节大概率为良性,建议定期复查。几个月后,李女士考虑到健康风险,决定购买一份重疾险。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时,她想着医生说结节是良性,问题不大,便没有勾选“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这一项,顺利完成了投保。

2025年6月,李女士的甲状腺结节恶化,确诊为甲状腺癌。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满心以为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理赔案件时,通过调取李女士的体检记录,发现她投保前就已查出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李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且患病与投保已时隔两年,不应该被拒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李女士的案例中,她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情况,虽非故意隐瞒,但属于重大过失。这一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当初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健康告知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务必如实对待,否则可能让保险保障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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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健康告知没做好,保险理赔难保障

更新时间: 2025-09-18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一直有定期体检的习惯,2023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查出甲状腺结节。医生告知结节大概率为良性,建议定期复查。几个月后,李女士考虑到健康风险,决定购买一份重疾险。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时,她想着医生说结节是良性,问题不大,便没有勾选“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这一项,顺利完成了投保。

2025年6月,李女士的甲状腺结节恶化,确诊为甲状腺癌。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满心以为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理赔案件时,通过调取李女士的体检记录,发现她投保前就已查出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李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且患病与投保已时隔两年,不应该被拒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李女士的案例中,她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情况,虽非故意隐瞒,但属于重大过失。这一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当初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健康告知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务必如实对待,否则可能让保险保障化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