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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确诊“间质瘤”却遭拒赔?一文读懂重疾险“恶性肿瘤”理赔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9-19 点击量:

“明明查出了肿瘤,申请重疾理赔却被拒了,这保险到底保什么?”面对拒赔结论,被保险人王某满是困惑。这场理赔纠纷的核心,恰恰指向了重疾险中“恶性肿瘤”的明确界定——并非所有“肿瘤”都符合重疾赔付标准。
 
2024年5月26日,王某因“黑便2天”就诊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6月3日出院时被诊断为“空肠间质瘤(低危险度)伴出血”。病理检查报告进一步明确:(空肠肿瘤)胃肠间质瘤,低危险度,梭形细胞型,主体位于粘膜下层、肌层,未找到核分裂像,未见坏死;病案首页疾病编码为D37.200(注:该代码对应医学分类中的“交界性肿瘤”,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
 
王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恶性肿瘤”重疾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清晰明确:根据合同条款“恶性肿瘤”需满足“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且临床诊断需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而张某的病理结果显示为“低危险度胃肠间质瘤”,无核分裂像、无坏死,不符合条款中“恶性细胞进行性增长扩散”“浸润破坏周围组织”等核心特征,因此不满足赔付条件,最终保险公司作出“拒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的结论。
 
一、法律与条款依据:重疾理赔需“条款匹配”
 
1. 《保险法》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二十三条明确,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核定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重疾理赔并非“确诊即赔”,而是需严格对照合同中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赔付标准。
2. 重疾险条款本质:重疾险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是在医学标准基础上的明确约定。像本案中的“低危险度胃肠间质瘤”,虽属于“肿瘤”范畴,但医学上归类为“交界性肿瘤”(ICD-10编码D37.200),不具备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关键特征,自然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
 
二、大数据视角:近三成重疾拒赔源于“疾病认知偏差”
 
从行业理赔大数据来看,“疾病定义理解偏差”是导致重疾拒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约28%。许多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查出肿瘤就是重疾”,却忽略了重疾险条款中对疾病的“ severity(严重程度)”要求——例如:
 
- 部分早期癌症(如原位癌)、低危险度肿瘤,因未达到“恶性程度高、影响生命健康”的标准,常被排除在重疾赔付范围外;
- 即使是恶性肿瘤,若未满足条款中“经病理学检查确诊”“已出现转移或特定症状”等附加条件,也可能无法获赔。
 
三、投保与理赔提醒:这3点务必注意
 
1. 投保前:读懂“疾病定义”,而非只看“疾病名称”
购买重疾险时,不要仅凭“恶性肿瘤”“心脏病”等名称判断保障范围,需重点阅读条款中对具体疾病的“诊断标准”“排除情形”(如是否包含原位癌、低危肿瘤),必要时可咨询医生或保险公司,明确自身需求与保障匹配度。
2. 理赔时:完整提供“医学证据”,配合调查
申请重疾理赔时,需提交完整的病历、病理报告、检查单据等,确保医学资料能清晰证明疾病是否符合条款约定(如本案中病理报告的“核分裂像”“坏死情况”等关键指标);若对拒赔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拒赔依据,或通过协商、法律途径进一步沟通。
3. 理性看待“拒赔”:拒赔不代表“保险无用”
部分拒赔是因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程度,而非保险公司“惜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拒付重疾保险金,但保留了保险合同效力,若王某后续确诊符合条款的重疾,仍可申请理赔。
 
重疾险的核心是“保障严重影响生活的疾病风险”,而“条款约定”是理赔的唯一依据。只有提前读懂、理性投保,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真正获得保障,避免“理赔时才发现不匹配”的遗憾。

(四川分公司 理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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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确诊“间质瘤”却遭拒赔?一文读懂重疾险“恶性肿瘤”理赔标准

更新时间: 2025-09-19 点击量:

“明明查出了肿瘤,申请重疾理赔却被拒了,这保险到底保什么?”面对拒赔结论,被保险人王某满是困惑。这场理赔纠纷的核心,恰恰指向了重疾险中“恶性肿瘤”的明确界定——并非所有“肿瘤”都符合重疾赔付标准。
 
2024年5月26日,王某因“黑便2天”就诊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6月3日出院时被诊断为“空肠间质瘤(低危险度)伴出血”。病理检查报告进一步明确:(空肠肿瘤)胃肠间质瘤,低危险度,梭形细胞型,主体位于粘膜下层、肌层,未找到核分裂像,未见坏死;病案首页疾病编码为D37.200(注:该代码对应医学分类中的“交界性肿瘤”,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
 
王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恶性肿瘤”重疾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清晰明确:根据合同条款“恶性肿瘤”需满足“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且临床诊断需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而张某的病理结果显示为“低危险度胃肠间质瘤”,无核分裂像、无坏死,不符合条款中“恶性细胞进行性增长扩散”“浸润破坏周围组织”等核心特征,因此不满足赔付条件,最终保险公司作出“拒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的结论。
 
一、法律与条款依据:重疾理赔需“条款匹配”
 
1. 《保险法》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二十三条明确,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核定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重疾理赔并非“确诊即赔”,而是需严格对照合同中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赔付标准。
2. 重疾险条款本质:重疾险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是在医学标准基础上的明确约定。像本案中的“低危险度胃肠间质瘤”,虽属于“肿瘤”范畴,但医学上归类为“交界性肿瘤”(ICD-10编码D37.200),不具备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关键特征,自然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
 
二、大数据视角:近三成重疾拒赔源于“疾病认知偏差”
 
从行业理赔大数据来看,“疾病定义理解偏差”是导致重疾拒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约28%。许多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查出肿瘤就是重疾”,却忽略了重疾险条款中对疾病的“ severity(严重程度)”要求——例如:
 
- 部分早期癌症(如原位癌)、低危险度肿瘤,因未达到“恶性程度高、影响生命健康”的标准,常被排除在重疾赔付范围外;
- 即使是恶性肿瘤,若未满足条款中“经病理学检查确诊”“已出现转移或特定症状”等附加条件,也可能无法获赔。
 
三、投保与理赔提醒:这3点务必注意
 
1. 投保前:读懂“疾病定义”,而非只看“疾病名称”
购买重疾险时,不要仅凭“恶性肿瘤”“心脏病”等名称判断保障范围,需重点阅读条款中对具体疾病的“诊断标准”“排除情形”(如是否包含原位癌、低危肿瘤),必要时可咨询医生或保险公司,明确自身需求与保障匹配度。
2. 理赔时:完整提供“医学证据”,配合调查
申请重疾理赔时,需提交完整的病历、病理报告、检查单据等,确保医学资料能清晰证明疾病是否符合条款约定(如本案中病理报告的“核分裂像”“坏死情况”等关键指标);若对拒赔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拒赔依据,或通过协商、法律途径进一步沟通。
3. 理性看待“拒赔”:拒赔不代表“保险无用”
部分拒赔是因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程度,而非保险公司“惜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拒付重疾保险金,但保留了保险合同效力,若王某后续确诊符合条款的重疾,仍可申请理赔。
 
重疾险的核心是“保障严重影响生活的疾病风险”,而“条款约定”是理赔的唯一依据。只有提前读懂、理性投保,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真正获得保障,避免“理赔时才发现不匹配”的遗憾。

(四川分公司 理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