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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远离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 2025-09-19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2024年3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在朋友圈连续发布“××××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海报,配文:“监管批准复利4.8%,写进合同,3年交5年领,年化单利6%以上,保本保息,错过不再有!”市民陈女士被高收益吸引,投保年交20万元,3年合计60万元。

2025年6月,保单进入第1个保单周年日,陈女士收到红利通知书发现保单的实际收益与当时的宣传不符,远远低于当时销售人员的宣传收益,而且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缴纳满保费之前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远低于保费。

陈女士认为受到误导,向当地监管分局投诉。经调查,王某无法提供“复利4.8%写进合同”的任何条款依据,公司也未就分红险收益作出保证承诺。监管认定代理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行为,责令公司改正、退保全额返还保费。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违规点如下: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王某将不确定的分红利益表述为“保本保息”“复利4.8%”,构成欺骗。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3〕6号)第二十四条销售人员“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不得使用‘保本保息’‘年化×%’等与实质风险不符的表述”。海报文案明显违反。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机构应对营销宣传内容“实行合规审查与留痕管理”。该公司未对朋友圈素材进行审核,负管理责任。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1.看产品类型: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收益均为“不确定”,只有最低保证部分写进合同,任何“保本保息”“年化×%”均属禁用词汇。

2.看合同条款:打开条款目录,着重注意“保险责任”“红利分配”“现金价值”三章,确认:满期金是多少;红利来源、分配方式是否写明“不低于70%可分配盈余”,而非承诺具体数字;退保现金价值表是否与销售演示一致。

3.看“四不”原则:(1)不轻信“停售秒杀”“限时额度”;(2)不转个人账户,保费必须打入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账户;(3)不草率签字,空白投保单、回执不提前签署;(4)不盲信熟人,收益承诺一律以合同为准。

供稿部门: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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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远离虚假宣传

更新时间: 2025-09-19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2024年3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在朋友圈连续发布“××××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海报,配文:“监管批准复利4.8%,写进合同,3年交5年领,年化单利6%以上,保本保息,错过不再有!”市民陈女士被高收益吸引,投保年交20万元,3年合计60万元。

2025年6月,保单进入第1个保单周年日,陈女士收到红利通知书发现保单的实际收益与当时的宣传不符,远远低于当时销售人员的宣传收益,而且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缴纳满保费之前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远低于保费。

陈女士认为受到误导,向当地监管分局投诉。经调查,王某无法提供“复利4.8%写进合同”的任何条款依据,公司也未就分红险收益作出保证承诺。监管认定代理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行为,责令公司改正、退保全额返还保费。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违规点如下: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王某将不确定的分红利益表述为“保本保息”“复利4.8%”,构成欺骗。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3〕6号)第二十四条销售人员“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不得使用‘保本保息’‘年化×%’等与实质风险不符的表述”。海报文案明显违反。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机构应对营销宣传内容“实行合规审查与留痕管理”。该公司未对朋友圈素材进行审核,负管理责任。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1.看产品类型: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收益均为“不确定”,只有最低保证部分写进合同,任何“保本保息”“年化×%”均属禁用词汇。

2.看合同条款:打开条款目录,着重注意“保险责任”“红利分配”“现金价值”三章,确认:满期金是多少;红利来源、分配方式是否写明“不低于70%可分配盈余”,而非承诺具体数字;退保现金价值表是否与销售演示一致。

3.看“四不”原则:(1)不轻信“停售秒杀”“限时额度”;(2)不转个人账户,保费必须打入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账户;(3)不草率签字,空白投保单、回执不提前签署;(4)不盲信熟人,收益承诺一律以合同为准。

供稿部门: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