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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的“双向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障生效的前提

发布时间: 2026-03-12 点击量:

案件描述:

2022年1月,投保人W先生经业务人员推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均勾选无异常,保司以标准体承保。2023年2月,W先生因头晕、胸闷、气喘等前往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肾上腺素瘤,治疗结束后,向保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W先生在投保前已明确检查出该疾病存在的情况,由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司作出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

案件解读:

经保司调查发现:投保人W先生投保前有多次住院记录,最后一次住院时间在2021年12月,诊疗记录载明已确诊肾上腺腺瘤(左侧)。

W先生在投保时已明确知晓患有该疾病,但在投保过程中未告知或提供相关病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的可能性,保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履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对于保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逐条进行填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认真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保险产品内容。同时保险人也要向投、被保险人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双方均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和谐健康陕西分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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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的“双向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障生效的前提

更新时间: 2026-03-12 点击量:

案件描述:

2022年1月,投保人W先生经业务人员推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均勾选无异常,保司以标准体承保。2023年2月,W先生因头晕、胸闷、气喘等前往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肾上腺素瘤,治疗结束后,向保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W先生在投保前已明确检查出该疾病存在的情况,由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司作出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

案件解读:

经保司调查发现:投保人W先生投保前有多次住院记录,最后一次住院时间在2021年12月,诊疗记录载明已确诊肾上腺腺瘤(左侧)。

W先生在投保时已明确知晓患有该疾病,但在投保过程中未告知或提供相关病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的可能性,保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履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对于保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逐条进行填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认真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保险产品内容。同时保险人也要向投、被保险人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双方均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和谐健康陕西分公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