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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洗钱,警惕自身成为洗钱“帮凶”

发布时间: 2026-05-21 点击量:

一、案情介绍

张某、杨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李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李某按照张某安排担任某有限公司应名法定代表人,任由张某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据等文件,同时向张某提供银行账户以接收集资款项;又在张某的安排下,通过大额取现、同柜取存等方式,将其账户中非法集资款提现转交给张某或转移到张某实际控制的账户。经查,李某通过银行取现给张某43万元,同柜取存转移资金384万元,共计转移资金42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集资款,仍向张某等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帮助其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任公司应名法定代表人进行银行转账、大额取现、同柜取存等方式,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李某虽未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但其利用资金账户和物理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追究上游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同步打击下游洗钱犯罪,切断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经济命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外溢,维护金融市场清朗秩序。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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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洗钱,警惕自身成为洗钱“帮凶”

更新时间: 2026-05-21 点击量:

一、案情介绍

张某、杨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李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李某按照张某安排担任某有限公司应名法定代表人,任由张某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据等文件,同时向张某提供银行账户以接收集资款项;又在张某的安排下,通过大额取现、同柜取存等方式,将其账户中非法集资款提现转交给张某或转移到张某实际控制的账户。经查,李某通过银行取现给张某43万元,同柜取存转移资金384万元,共计转移资金42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集资款,仍向张某等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帮助其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任公司应名法定代表人进行银行转账、大额取现、同柜取存等方式,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李某虽未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但其利用资金账户和物理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追究上游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同步打击下游洗钱犯罪,切断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经济命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外溢,维护金融市场清朗秩序。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