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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配的保单,缺位的保障

发布时间: 2026-06-17 点击量:

案例介绍

李阿姨退休多年,某一天,她到银行想购买一份“收益高、能养老”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未询问其健康状况、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立刻向她推荐一款“收益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多了”的保险产品。当李阿姨询问这款保险产品是否保本时,银行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嘛,本金非常保险”。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和“指导”下,李阿姨心动了,拿出和老伴大半辈子的积蓄20万元,购买了这款保险。

几个月后,李阿姨的老伴突发疾病,急需要用钱,她这才发现原来当时购买的是投连险,不保本不保收益,受到金融市场的影响,她的账户大幅缩水。李阿姨慌了,赶紧找银行交涉,却被告知盈亏自负。随后她向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投连险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而李阿姨是退休老人,核心需求是保本、养老,风险承受能力很低。而销售人员却将这样一款中高风险产品卖给李阿姨,将不适当的产品卖给不适当的客户,是产品风险和客户需求的错配,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三适当”要求。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如何把关“三适当”原则?在此,温馨提示消费者:

第一、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高收益”承诺,只有写进合同的收益才算数。如果听到“比存款利息高”、“稳赚不赔”等表述,消费者要特别提高警惕。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而非短期投资回报。

第二、消费者在投保前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认真对待风险测评,不要随意填写或者让销售人员代填写。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能“走形式”,方能避免掉入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陷阱”。

第三、留存证据,理性维权。消费者要保存好销售时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如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消费者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和谐健康福建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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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配的保单,缺位的保障

更新时间: 2026-06-17 点击量:

案例介绍

李阿姨退休多年,某一天,她到银行想购买一份“收益高、能养老”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未询问其健康状况、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立刻向她推荐一款“收益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多了”的保险产品。当李阿姨询问这款保险产品是否保本时,银行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嘛,本金非常保险”。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和“指导”下,李阿姨心动了,拿出和老伴大半辈子的积蓄20万元,购买了这款保险。

几个月后,李阿姨的老伴突发疾病,急需要用钱,她这才发现原来当时购买的是投连险,不保本不保收益,受到金融市场的影响,她的账户大幅缩水。李阿姨慌了,赶紧找银行交涉,却被告知盈亏自负。随后她向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投连险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而李阿姨是退休老人,核心需求是保本、养老,风险承受能力很低。而销售人员却将这样一款中高风险产品卖给李阿姨,将不适当的产品卖给不适当的客户,是产品风险和客户需求的错配,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三适当”要求。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如何把关“三适当”原则?在此,温馨提示消费者:

第一、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高收益”承诺,只有写进合同的收益才算数。如果听到“比存款利息高”、“稳赚不赔”等表述,消费者要特别提高警惕。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而非短期投资回报。

第二、消费者在投保前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认真对待风险测评,不要随意填写或者让销售人员代填写。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能“走形式”,方能避免掉入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陷阱”。

第三、留存证据,理性维权。消费者要保存好销售时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如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消费者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和谐健康福建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