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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隐瞒健康告知难理赔

发布时间: 2023-03-1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0年投保人小L通过互联网为母亲购买了一份和谐尊崇无忧个人医疗保险。2021年10月被保险人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乏力、纳差,双下肢、眼睑水肿逐渐加重医院就诊,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11月出院。投保人小L于2021年12月电话报案并寄送理赔资料。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冠心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病症,存在未如实告知事实。 小L作为投保人,2018年为其母亲就办理过理赔申请手续等,当且应当知道其母亲身患糖尿病多年,但考虑到对方在网上办理投保手续,存在因不理解只有标准体才能在网上进行投保的原因,虽然此次赔付金额扣除医保和免赔额实际赔付为零,但该产品保证续保6年,此次且为首年,后续存在较大理赔风险。故此次根据: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条款,进行拒赔、解约、退保费。

【案件分析】

客户在投保保险时,存在侥幸心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告知。这种行为会对日后的理赔环节产生不良影响,往往会使得自身无法理赔。

【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和谐健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要做好如实告知,避免由于投保时的刻意隐瞒或者粗心大意,导致后续无法获得理赔保障的情况发生。在订立保单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发生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风险。

【以案说险】隐瞒健康告知难理赔

更新时间: 2023-03-1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0年投保人小L通过互联网为母亲购买了一份和谐尊崇无忧个人医疗保险。2021年10月被保险人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乏力、纳差,双下肢、眼睑水肿逐渐加重医院就诊,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11月出院。投保人小L于2021年12月电话报案并寄送理赔资料。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冠心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病症,存在未如实告知事实。 小L作为投保人,2018年为其母亲就办理过理赔申请手续等,当且应当知道其母亲身患糖尿病多年,但考虑到对方在网上办理投保手续,存在因不理解只有标准体才能在网上进行投保的原因,虽然此次赔付金额扣除医保和免赔额实际赔付为零,但该产品保证续保6年,此次且为首年,后续存在较大理赔风险。故此次根据: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条款,进行拒赔、解约、退保费。

【案件分析】

客户在投保保险时,存在侥幸心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告知。这种行为会对日后的理赔环节产生不良影响,往往会使得自身无法理赔。

【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和谐健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要做好如实告知,避免由于投保时的刻意隐瞒或者粗心大意,导致后续无法获得理赔保障的情况发生。在订立保单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发生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