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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三周年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4 点击量: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立法精神及重大意义

填补立法空白,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中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含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手段: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三、立法亮点解读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切断黑恶势力与公权力的勾结链条。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防范和惩治“村霸”。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保护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或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打财断血”防再生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六)‌全民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并完善保护措施,举报有奖制度提升社会共治效能,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三周年亮点解读

更新时间: 2025-06-04 点击量: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立法精神及重大意义

填补立法空白,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中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含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手段: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三、立法亮点解读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切断黑恶势力与公权力的勾结链条。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防范和惩治“村霸”。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保护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或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打财断血”防再生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六)‌全民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并完善保护措施,举报有奖制度提升社会共治效能,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