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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请如实告知

发布时间: 2023-10-11 点击量:

案例简介:

案件保险客户王女士,62岁。2021年12月为自己购买本公司和谐康福护理保险,标准体承保,健康告知均为“否”。2023年9月,王女士因疾病去世,被保险人去世后其家属递交保险公司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理赔调查发现王女士曾于2020年12月因糖尿病有过门诊就诊记录;2022年11月在唐山人民医院住院54天,出院诊断既往史:糖尿病病史8年,投保前有相关病史。经协谈,保单生效未满2年,王女士因未如实告知,不能获得理赔。

案件分析: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险人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以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以上案例中,是否如实告知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情”,如果投保人不知道,也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反之投保人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的情况,就属于不如实告知了。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险产品时,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明明白白消费,享受优质服务,勿存侥幸心理,避免为理赔留下隐患。

以案说险:投保请如实告知

更新时间: 2023-10-11 点击量:

案例简介:

案件保险客户王女士,62岁。2021年12月为自己购买本公司和谐康福护理保险,标准体承保,健康告知均为“否”。2023年9月,王女士因疾病去世,被保险人去世后其家属递交保险公司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理赔调查发现王女士曾于2020年12月因糖尿病有过门诊就诊记录;2022年11月在唐山人民医院住院54天,出院诊断既往史:糖尿病病史8年,投保前有相关病史。经协谈,保单生效未满2年,王女士因未如实告知,不能获得理赔。

案件分析: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险人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以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以上案例中,是否如实告知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情”,如果投保人不知道,也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反之投保人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的情况,就属于不如实告知了。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险产品时,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明明白白消费,享受优质服务,勿存侥幸心理,避免为理赔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