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和谐动态 > 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

以案说险: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近年,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林某因挪用单位的资金和骗取客户的保费,被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林某被招进该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工作。因为手头拮据,林某便动了歪脑筋,开始打保险费和保险客户的主意。林某平利用其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直接从客户董某、赵某等人处收取保险费不上交公司财务等手段,挪用公司的保险费共计80925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另外林某“增加保险费”为由,利用一份作废发票,骗取保险客户张某人民币5001元。案发后,该保险公司已用林某的工资退还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人民币5001元。

二、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及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两点留意:

1、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开设的企业账户一般有“××保险公司”等字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发保单的保险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名称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坚决不能划转保费。此外,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将大额现金直接交给销售人员,委托其代交保费。如今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都是通过银行划扣,不会让个人代收,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提高警惕。

2、要及时索取保险凭证。保险消费者交纳保费后,应及时索取保险产品对应的保单、保费发票等保险单证资料,并核验保费金额。请妥善保管有关保险凭证,它们是保险消费者主张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保险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柜面,查询保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案说险: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近年,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林某因挪用单位的资金和骗取客户的保费,被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林某被招进该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工作。因为手头拮据,林某便动了歪脑筋,开始打保险费和保险客户的主意。林某平利用其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直接从客户董某、赵某等人处收取保险费不上交公司财务等手段,挪用公司的保险费共计80925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另外林某“增加保险费”为由,利用一份作废发票,骗取保险客户张某人民币5001元。案发后,该保险公司已用林某的工资退还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人民币5001元。

二、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及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两点留意:

1、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开设的企业账户一般有“××保险公司”等字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发保单的保险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名称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坚决不能划转保费。此外,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将大额现金直接交给销售人员,委托其代交保费。如今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都是通过银行划扣,不会让个人代收,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提高警惕。

2、要及时索取保险凭证。保险消费者交纳保费后,应及时索取保险产品对应的保单、保费发票等保险单证资料,并核验保费金额。请妥善保管有关保险凭证,它们是保险消费者主张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保险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柜面,查询保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